扶助項目
1.緊急生活扶助。
2.子女生活津貼。
3.傷病醫療補助。
4.兒童托育津貼。
5.法律訴訟補助。
6.子女教育補助(身分認定)。
7.創業貸款補助(身分認定)。
8.設籍前新住民返鄉機票費。
服務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除以上兩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本項資格非單指單親家長,是指獨自扶養未成年的單親家長或是祖父母照顧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孫子女,這兩類民眾需要沒有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是中度身障以上),或是有工作能力但因為重大傷病、照顧6歲以下子女導致沒有辦法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跟蹤騷擾被害者(以保護令認定)
(8)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4.實際居住本市且具備合法居留證件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4.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若非本人辦理時須檢附)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特境扶助對象認定及證明文件說明(點擊文字可導向說明頁面)
6.學生證影本或註冊證明、在學證明、註冊繳費單收據(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身分認定用,如未檢附相關在學證明,身分認定證明書則無法註明子女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