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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列冊

一、申請資格:設籍北屯區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二、應備文件:
1. 一般應備文件
(1)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三個月內最新詳細記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申請列冊者之郵局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申請月回推最近1年內頁影本
(3)國內就學國中(含)以上學生須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該年度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

2. 其他應備文件

(1)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

(2)在監證明或出監證明、身心障礙證明 。

(3)入營服常備役、替代役、志願役(職業軍人)證明文件。
(4)最近2年內如有買賣交易致有財產所得收入,請附買賣契約書和資金流向證明

(5)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6)榮民證明、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

(7)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文件。

(8)經法院或立案公證人公證、認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文件。

(9)待業或職業為家管者,請檢附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單或繳費收據。

(10)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土地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舉證其應繼分比例 。

(11)外籍配偶之居留證(尚未取得身分證者) 。

(12)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離婚者且未成年子女也要列冊補助須檢附) 。

(13)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請檢附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三個月內已繳費之水費或電費帳單或當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單以證明有居住本市之事實。

(14)享18%優惠利息,應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本金內頁影本。

(15)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之證明)
(懷孕6個月以上或分娩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之證明)

(16)安置於機構或醫療院所者,請檢附機構入住證明。

(17)因警示帳戶無法至郵局開戶者,請提供警政機關之公函證明 。

(18)應計人口最近一年內有死亡情事,須檢附切結之遺產分配表。

(19)本所及社會局得視審查需要,要求申請人補充其他證明文件。

3. 作業流程  
申請人檢附證件填申請表-區公所收件審核-區公所彙整造冊送社會局-社會局核算撥款-送郵局-撥入申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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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03
  • 發布日期: 2025-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