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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金

一、補助對象:

實際居住本區之區民, 未接受公部門、民間機構救助之弱勢邊緣戶 或已接受公、私部門資源,但經認定仍有救助需求者 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同相關證明,向本所申請。

本項救助金為緊急性扶助,支出範圍如下:

(一)生活扶助:如戶內人口有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或財產、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或已申請福利項目、 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醫療扶助:如戶內人口突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因醫療支出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喪葬扶助:如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四)捐款者指定有救助需求之對象。

(五)遭遇意外、變故、其他特殊情形,經評估或訪視認定確有救助需求者 。

 

二、補助標準

每一救助案救助金為新臺幣 5,000 元;但遇特殊案例,專案簽奉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 依申請事由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四) 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

(五) 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學生證、在監證明、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求職登記證明及就業輔導證明、失蹤 報案三聯單、因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所核發之財產強制交付令狀、管有令狀或暫時扣押令狀…等)。

個案申請人相關戶籍或財稅證明,得由核定機關洽縣市政府運用電子閘門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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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24
  • 發布日期: 2025-06-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