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二、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審核標準:
一、符合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可申請加領。
二、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依下列標準審查:
|
財稅年度113年度 |
審 核 標 準 |
|
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
|
|
動產(存款、投資) |
申請人:200萬元,家戶應計人口每增加一人:25萬元。 |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 |
全戶不動產(土地+房屋) |
|
公所辦理天數 |
約30天,如需補正資料,將延長辦理天數 |
|
辦理流程 |
櫃台收件、檢核應計人口(3天)→查調財稅(14-21天)→里幹事訪視(3天)→公所初審(3天)→公所核定發文(符合補助資格之身障者,輕度每月4,049元;中度、重度、極重度每月5,437元) 實際發放金額以中央公告金額為準 |
|
社會課承辦人員 |
李小姐 分機:24606121 |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