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及標準: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二、申請人規定: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負責殮葬之親屬。
- 其他申請事由:發生急難之本人、戶長、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備註:
-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 前項申請人有數人時,應推舉一人代表申請。
- 第一項第一款之救助,死亡者戶內無其他共同生活親屬,而申請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
三、應附文件:
申請急難救助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規定之相關證明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人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
- 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 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
- 申請人全戶之財產資料(由申請人提供或由區公所請稅捐機關提供)。
- 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