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二、申請對象:設籍臺中市且已通報本市各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
三、資格條件:
1.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一年以內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3.本市各區中心社工評估有特殊情事且該中心專業團隊評估確認疑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兒童,經報本局專案同意者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受補助對象三個月內戶籍資料: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年度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3.受補助對象或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年度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4.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新生兒聽力確診鑑定醫院開立輕度以上聽力損傷診斷證明影本
5.療育紀錄卡
6.療育收據憑證黏貼單
7.其他證明文件,如有效期限之寄養契約書影本、緩讀證明書影本、切結書等
五、補助標準:
1.交通費補助: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00元,每月最高補助12次,低收入戶家庭不限次數;若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或療育單位,進行2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1次赴診計;同1日於2家以上醫院或療育單位進行療育項目者,最多以2計。同戶幼童同日至同處進行療育以1次計。
2.療育費補助:早期療育單位所執行健保不給付項目之療育項目而須自付之費用,另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基本部份負擔不予補助。依收據實際支出金額申請,每人每次補助金額核實支付。
3.補助方式:各補助項目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4千元;但列冊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6千元。
4.本計畫補助不得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重複申領;但經本市各區中心社工評估有特殊療育需求且報本局專案同意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當年度9月已入小學者,本項補助僅申請至入小學前8月31日止。
六、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補助課程項目請參閱「遲緩領域及建議療育項目對照表」
※若經醫師評估「遲緩領域」,與所申請之「建議療育項目」不符,無法請領補助款,例如:經醫師評估為「社會情緒遲緩」,接受療育項目為「語言」課程,社會局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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