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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為本市列冊之無自有住宅低收入戶且有租賃事實者,其租賃事實以契約書認定之。
(二)申請人及其他列冊低收入戶家庭成員須均無自有住宅,且符合下列居住情形:
1.非租賃於三親等以內親屬之房舍。
2.未受政府安置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但承租政府辦理之社會住宅者不在此限。
3.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及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與自建住宅貸款等。
4.須未獲政府補助住宿費用。
5.申請人之戶籍地及所租賃住宅,均須座落於本市。
6.所承租之建築物主要用途應為住宅使用,且申請人不得將房舍做營業使用。
(三)申請人須同時為租賃契約承租人,惟專案核列未成年低收入戶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協助代理申請之,若皆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協助時,得由主責社工協助申辦。

二、補助原則:
(一)同一列冊之家庭成員如分居兩址(或兩址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限。
(二)列冊兩戶以上共同居住於同一址,亦以補助一戶為限。
(三)若專案核列未成年低收入戶者,該未成年同住之直系血親有自有住宅者亦不予補助。

三、補助基準:
以戶內低收入戶列冊人口數作區分,基準如下:
(一)戶內列冊五人以上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二)戶內列冊二至四人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戶內列冊一人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人口數計算以同一列冊家戶為準。

四、應備文件:
(一)臺中市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份且租賃有效期間須三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列冊者)之一撥款郵局帳戶存簿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建物第二類謄本或最近一年度課稅明細影本一份。

(註: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請洽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電話:04-2228911169300)

(註: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請洽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電話:04-222891116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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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23
  • 發布日期: 2025-04-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