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
- 符合領取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 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 本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 因早產併發症住院醫療之早產兒。
- 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入小學後至未滿十三歲兒童,限申請療育訓練費,如有低收、中低收、兒少生活扶助、罕見疾病、重 大傷病等資格證明,得延長補助至未滿十八歲。
- 其他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三)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二、補助項目
(一)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
(二)發展遲緩兒童交通費及療育費:
(三)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早產兒不適用本項補助)。
(四)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五)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六)因早產併發症所衍生之住院醫療費用。
(七)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八)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九)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補助費用。
三、應備文件
(一)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需齊備要件:
- 申請表。
- 詳細記事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健保未給付之評估內容或報告、療育單位核章之療育記錄。
- 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 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一年內發展遲緩證明(綜合報告書、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或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申請評估費,請附領據正本一份。
- 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申請住院醫療補助需齊備要件(住院或出院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申請表。
- 檢附詳細記事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應自行負擔之住院收據正本及自費項目明細表。
- 領據正本一份。
- 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每次申請時應檢附核定公文影本):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經區公所確認後,免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證明。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證明。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影本(或請醫院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身份)。經審定之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應以該病就醫或經醫師認定為該病之相關診治,方可補助。
- 早產兒應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
- 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入院及住院日期、住院天數,如欲申請病房費,請敘明入住自費病房之原因;申請看護費請註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 申請看護費須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 看護費收據正本。
- 看護人員看護切結書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
-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局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需另檢附本局社工員之評估報告表。由兒童少年安置機構申請者應檢附與本局訂定之安置契約與個案安置公文。
- 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