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標準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國民。
- 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亦未經收容安置者,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合計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全家人口不動產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補助金額
-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8,329元。
- 達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4,164元。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印章
-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學生證明、失蹤證明等
受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
作業流程 申請人檢附證件填申請表-區公所收件審核-區公所彙整造冊送社會局-社會局核算撥款-送郵局-撥入申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