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項目:原住民族急難救(補)助
二、申請對象:具原住民身分
三、資格條件:
(一)死亡救助:
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
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
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其受重傷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生活扶助:
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二萬元、或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1.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 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3.年滿六十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 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
4.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兒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蹤、 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或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他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
5.十八歲以上至二十五歲以下之學生(需在學),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就讀,生活 陷入緊急困境者。經戶籍所在地之公所認定之符合者。
四、應備文件:
(ㄧ)死亡救助: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喪葬收據正本及家庭經濟是否屬於「無力殮葬」之里長證明、當年度(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以列冊(中)低收入戶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家庭已無足以辦理基本埋葬之存款或收入等經濟弱勢家庭為認定基準。
(二)醫療補助: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里長證明、當年度(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以列冊(中)低收入戶以及符合中低收入戶家庭、住院證明書、疾病診斷書、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證明單正本(擇其一)
(三)重大災害救助: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各一份。
(四)生活扶助: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它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直(旁)系血親戶籍謄本含除戶謄本(3月個月內)、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相關文件,或家庭已無足以認定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收入不敷維持等經濟弱勢家庭為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