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貴場所申報規模如經檢視「同時符合以下四項規定」得免辦理申報,其餘應依規辦理申報。 1、供宗教類使用場所,其建築物為地面上三層以下,並全部做為宗教用途者,得免辦理申報。 2、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者免辦理申報,樓地板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申報。 3、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二至十層,其供宗教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免辦理申報,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始辦理申報。 4、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十一層以上者,不論其總樓地板面積皆應辦理申報。
(二)臺中市都市發展聯絡電話(洽詢第三季公安申報事宜),04-2228-9111 # 64378、64376、64343、64364、64308、64387。
(三)相關參考網址: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請至營建署網站「站內檢索」查詢(網址:http://www.cpami.gov.tw)。 2、申報與機構單位查詢及教學手冊:http://cpabm.cpami.gov.tw/build/bmdec/bmdec-news.jsp。 3、本市公安申報案件審查進度查詢:https://k06ud.taichung.gov.tw/KPEOWEB/。 4、本市建築管理系統便民服務網:https://mcgbm.taichung.gov.tw/taibox/index.jsp。
(四)建築法相關規定: 1、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2、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77條第3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