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1月15日止(惟如經費用罄時將提前停止受理),受理接水完成日期須於104年7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之案件。
二、申請案應備文件請協助依序排列,俾利審查:
(一) 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
(二) 申請書。
(三) 申請人及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
(五) 其他(如匯款同意書、切結書、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
(六) 帳戶資料影本(建議優先提供臺灣銀行帳戶)。
★經濟部水利署112年度計畫經費共編列1.95億元。惟各縣市政府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補助對象及優先順序,補助對象不含商業用戶,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四)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
註1.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註2.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自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