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113年1月2日至2月2日止,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同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 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臺中市補申報期為6月1日至6月30日),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 因申報期間適逢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日前1日,各公所辦理選務相關前置作業致人力無法兼顧申報作業,請有申請需求的農友是日(113年1月12日)至農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