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農業專區 >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農業部農糧署113年起「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調整執行方式暨修正農民耕作措施【種稻、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申報書格式

一、為利各單位辦理「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下稱本計畫)相 關作業,並考量地方推動實務,自明(113)年起調整執行 方式,說明如下:

(一)為提升本計畫輔導種植非基改大豆品質,依據本署112年 4月26日農糧生字第1121064308號函(諒達),明年起申報 契作大豆者,應以種植本署公告之現行國產食用大豆推 廣品種為限,並於契作合約書註明大豆品種名稱。公所 (農會)於受理申報時,應依契作合約書內容,於糧政 系統登錄大豆品種。對於經相關單位查核農地所種大豆 非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混充種植,或拒絕配合查核 檢測作業者,將依「勘查不合格」規定處理,不予獎 勵。另本署刻正辦理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統整,俟確 認後另函提供。

(二)配合「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3點相關規定修正,自 明年起,申報本計畫相關措施(不含公糧),經核定屬 「申報不符」案件(含112年違規案件),其違規面積除 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 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 登記之資格;惟違規面積次年得辦理「復耕保留登 記」,並據以認定復耕面積,但不核予任何獎勵金。

(三)考量112年第2期作實施停灌區域土地參與本計畫申報生 產環境維護措施權益,自明年起,對於前一年度第2期作 經公告實施停灌補償土地,當年視同整筆復耕有案,農 友得依規定申報1次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不受「農地辦理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4點第1款規定限制。

二、另因應農業部組織改造及前揭執行方式調整,糧政系統將 配合修正農民耕作措施【種稻、轉(契)作、自行復耕種 植登記、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申報書內容格式(如附 件),後續請依該格式辦理公糧及本計畫各項措施申報作 業。

三、副本抄送本署各區分署,請依轄內公所(農會)使用需 求,按附件格式印製空白申報書參聯單,俾利基層辦理申 報作業。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27
  • 發布日期: 2023-10-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