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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規範出爐了

為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之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之租屋消費糾紛,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俟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明定擔保金(押金)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房東原則上應於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擔保金(押金)。
二、要求房東應載明水、電費之單價(例如:每度__元),並以勾選之方式明定相關費用由何人負擔。
三、明定房屋或附屬設備毀損,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但毀損係因可歸責於房客之事由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
四、明定可否提前終止租約之選項、應提前通知之期間以及未提前通知時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五、「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

本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房客,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07
  • 發布日期: 2016-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