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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事得聲請調解?

一、民事事件:
凡屬有關財產權、非財產權、身分權等一切民事之糾紛,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必依其他程序者外(如三七五耕地租佃爭議,應由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共有土地糾紛,應由臺中市政府地政處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解),均可聲請調解。

二、不得調解之民事事件:
(一)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如賭債糾紛。
(二)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之法律關係:如親子關係出於自然血緣,自不得依調解程序而宣告脫離父母子女之關係。
(三)應由法院裁判者。
1.假扣押、假處分事件。
2.公示催告。
3.禁治產、死亡宣告。
4.拋棄繼承。
5.成立收養關係。
6.應由其他調解機關調解者:如三七五租佃爭議、共有土地糾紛。
7.公法上權利之爭議:應循行政救濟途徑主張權利。

三、刑事事件屬告訴乃論之罪者:
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或過失傷害罪、侵入住宅罪、侮辱或誹謗罪、特定親屬間之竊盜、侵占、詐欺或背信罪等。但應注意,一般的竊盜、侵占、詐欺或背信等財產犯罪,皆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國家機關雖然仍有追訴犯罪職責,但是犯罪者要不要受追訴、處罰,卻取決於被害人是否提起告訴。因此,告訴成為國家追訴犯罪的訴訟要件。因而,欠缺合法告訴之訴訟要件時,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已經提起公訴,法院也不應實體審判,而應為不受理判決。
就告訴乃論的思想基礎言,國家追訴原則課予國家追訴犯罪的任務難免同時擴張國家權力的領域,告訴乃論則是以被害人之利益來限縮國家的追訴權力,主要的考量如下:
1、被害人消極地無追訴利益,其主要發生於輕微的法益侵害,追訴犯罪的公共利益也極其有限,因此容許被害人本人以其利益考量來權衡是否告訴,國家並無必要違背被害人的意思強行追訴。最典型者,如侵入住宅、誹謗或侮辱罪。
2、被害人有不追訴之積極利益,尤其是不使犯罪曝光的利益或避免親密關係因國家追訴義務強行介入而被破壞,這正是特定親屬間之竊盜、侵占、詐欺或背信罪等必須告訴乃論的理由。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2-19
  • 發布日期: 2012-07-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