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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向哪一單位提出申請?可否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一、應備文件:
(一)本人戶口名簿影本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需加蓋當學期註冊章)
(三)殘障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四)失業給付證明
(五)月退休(役)俸、半年俸(遺屬撫卹金)等通知單或存摺影印本(含封面和一月份全月內頁)
(六)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診斷證明(需註明無工作能力)
(七)服役證明、服刑證明、失蹤證明、軍人身分証證反面影本
(八)外籍人士居留證、工作證
(九)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本人、代辦人(非本人申辦時)
(十)印章:本人、代辦人(非本人申辦時)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認定,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但得委任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台中市民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主動定期將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料匯送勞保局,由勞保局依補助比率開立繳費通知單。


三、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向辦理機關提出申請時,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2-19
  • 發布日期: 2012-07-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