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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三)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2-19
  • 發布日期: 2012-07-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