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