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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一、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2-19
  • 發布日期: 2012-07-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