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補助標準可分為二類: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政府補助70%。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政府補助55%。如下表:
身 分 |
中央政府補助比率 |
地方政府補助比率 |
民眾自付比率 |
---|---|---|---|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
0 |
直轄市:70% |
30% |
35% |
縣市:35% |
||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
0 |
直轄市:55% |
45% |
27.5% |
縣市:2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