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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調解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未滿20歲
   (一)參加人員:父母,其中有一位不能出席,應出具委任書。
   (二)應備文件:父母之印章、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當事人未滿20歲且為單親家庭(父母離婚)
   (一)參加人員:監護權人。
   (二)應備文件:監護權人印章、戶籍謄本。

 

三、車禍糾紛
   (一)參加人員:車主、駕駛及有受傷之乘客。
        1.車主:
         (1)為確認駕駛使用非屬其所有之汽車,係經車主之意,爰請車主參加調解。
         (2)請車主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及印章,車主如不能親自到場,應出具委任書,並將上述證件交付代理人出席。
       2.駕駛、乘客
        (1)請攜帶身分證、駕照、印章、診斷書、事故現場圖。
        (2)駕駛、乘客未滿20歲,請父母出席(並依第1、當事人未滿20歲規定,準備應備文件)。
  (二)保險公司:敬請自行聯繫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派員協助調解。
  (三)受僱人(職員)於工作中發生事故,或事故車輛為公司行號有。
        1.參加人員:駕駛人(職員)、公司法定代理人(公司負責人)均須出席。
        2.應備文件: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及駕駛之印章及身分證,駕駛之駕照。
  (四)調解當事人為公司者。
        1.參加人員:公司負責人,負責人不能出席,應出具委任書。
        2.應備文件: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調解當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
        1.參加人員: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應備委任書。
        2.應備文件:管委會報備證明書影本、大章、主委印章。報備證 明書上主委非現任主委時,再檢附選舉現任主委之會議紀錄影本。
  (六)車禍死亡損壞賠償。
        1.參加人員:有請求權人(父母、配偶、子女)。
        2.應備文件:有請求權人之印章、戶籍謄本。

 

四、有關不動產(土地、房屋)之調解
  (一)參加人員: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二).應備文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參加人員之印章、身分證。

 

五、當事人未能親自到場調解,應出具委任書(由調解會提供制式),由受任人攜帶雙方的印章、身分證出席調解,其法律效果歸於委        任人。

 

六、本會提供開水,但不提供紙杯,敬請自行攜帶杯具。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8
  • 發布日期: 2012-07-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