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申請 須附證件如下: 1.申請人身份證影本、印章
2.全戶戶籍謄本
3. 其它證明文件(視急難事由檢附)
(如: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者除戶謄本、喪葬費用估價單或收據、推舉書、醫生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特殊材料費)、自費項目使用明細(特殊材料費)、一個月內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媒合三次之求職證明、勞保加退保之記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失蹤三個月內之報案三聯單、在役證明、在監證明、警察局報案三聯單、遭法院帳戶凍結公文、低收申請表&調查表、中低收申請表&調查表、特殊境遇家庭申請表&調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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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申請及中低收入生活補助 須附證件如下: ★申請限制: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1.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及印章 2.申請列冊者之郵局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申請當月回推最近1年內頁影本 3.最近2年內如有買賣交易致有財產所得收入,請附買賣契約書和資金流向證明 4.應計人口身分證明文件(請依家戶個別狀況檢附): (1)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 (2)在監證明或出監證明、身心障礙證明 (3)入營服常備役、替代役、志願役(職業軍人)證明文件 (4)國內就學國中(含)以上學生須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 (5)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及繳費收據。 (6)榮民證明、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 (7)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文件 (8)經法院或立案公證人公證、認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文件 (9)待業或職業為家管者,請檢附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單或繳費收據 (10)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土地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11)外籍配偶之居留證(尚未取得身分證者) (12)應計算人口如為外籍人士,請附經當地駐台辦事處/海基會驗證中文版之親屬關係公證文書 (13)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離婚者且小孩也要列冊補助須檢附) (14)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請檢附房屋所有權狀、三個月內已繳費之水費或電費帳單或當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單以證明有居住本市之事實。 (15)享18%優惠利息,應提供臺灣銀行帳戶封面及本金內頁影本 (16)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之證明) (□懷孕6個月以上或分娩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之證明) (17)安置於機構或醫療院所者,請檢附機構入住證明 (18)因警示帳戶無法至郵局開戶者,請提供警政機關之公函證明 (19)應計人口最近一年內有死亡情事,須檢附切結之遺產分配表 (2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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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申請及鑑定 須附證件如下: 1.申請人身分證 2.申請人印章 3.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4.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流程及填表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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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生活輔具費用補助申請 第一階段申請須附證件如下: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申請人身分證 4.申請人印章 5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應檢附文件 ( 例如:診斷證明書、評估報告書等等)
第二階段申請須附證件如下: 1.申請表 2.第一階段核定公文 3.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申請人身分證 6.申請人印章 7.發票或正式收據正本 8.輔具保估書影本 9.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應檢附文件 ( 例如:診斷證明書、評估報告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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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申請 須附證件如下: 1.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人印章 3.戶內就讀國、高中以上人口之學生證影本 4.無工作能力者應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5.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印本 7.最近2年內如有買賣交易致有財產所得收入,請附買賣契約書和資金流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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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 須附證件如下: (一)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若因特殊事由無法親自申請,得由委託監護者或提委託書由三等親屬代理申請: 1. 申請表,應填寫前配偶、一等親直系尊親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但申請人可提供所有應計算全家人口之身分證字號者免附。 3. 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及印章。 4. 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5. 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 (二) 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如下: 1. 十五歲以上在學者,需檢附就學證明。 2.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3. 重大傷病證。 4. 診斷證明書需區域醫院以上開立。 5. 服刑者,檢附三個月內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6. 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7. 非自願性失業者,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 8. 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 9. 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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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申請 (第六類) 須附證件如下: 1.加保: 被保險人及眷屬:身份證(戶口名簿)、印章 、轉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依實際狀況需要檢附):: 榮民證、榮民遺眷證、學生證、畢業證書、 退伍令、戶籍謄本、居留證等 2.轉出: 被保險人及眷屬:身份證(戶口名簿)、印章 及相關證明文件。 3.停復保:( 出國預計達6個月以上) 停保:被保險人及眷屬:身份證(戶口名簿)、 印章。 復保:被保險人及眷屬:身份證(戶口名簿)、 護照、印章
*代理人需帶身份證、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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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自107年8月上路,補助對象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無就業條件限制(親屬保母有證照或受過訓無證照或未受訓之親屬照顧)
(2).家戶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
(3).父母申請期間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4).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者。
2.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
(1)每月補助2,500元(中低收入戶每月4,000元、低收入戶每月5,000元)育兒津貼外,針對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加發1,000元(一般家庭每月3,500元、中低收入戶每月5,000元、低收入戶每月6,000元)。
(2)核定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60 日內完成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出生月份發給。 3.應備文件: (1)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2)申請表(可至公所領取、填寫或上社會局網站下載) 。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 (4)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須含兒童及父母) 。 (5)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者,檢附居留證影本(無者免附) 。但如果經初步資料審核比對有必須補充提供之證明時,請務必配合提供,方可申領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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