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課重點業務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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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急難救助申請 ★受理申請機關: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申請對象、標準: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應備文件: 申請急難救助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規定之相關證明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人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 2.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3.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 4.申請人全戶之財產資料(由申請人提供或由區公所請稅捐機關提供)。 5.申請書。 ★補助內容: 急難救助金發放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報社會局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3萬元。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 ★受理申請機關: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申請流程: (一)收件: (二)查調財稅、稅籍資料及審查:33天。 (三)函文通知審核結果:9天。 ★總處理時限:42 天(含假日,申請人未備齊資料,通知補件限期15天係另計)。 ★補助額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1.第一款家庭生活補助費(人/月)11,918元。 |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及鑑定 應備文件: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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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申請 第二階段申請須附證件如下: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申請 ★受理單位:戶籍地區公所。 ★對象、標準: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二、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114年度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38,589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373萬元*2倍=746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1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方式、金額: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9,48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 2.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3.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繳還。 2.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
★受理單位:戶籍地區公所。 ★對象、標準: 1.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市之國民。 2. 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亦未經收容安置者,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3.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合計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4. 全家人口不動產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補助金額: 1.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8,329元。 2. 達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4,164元。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印章。 2.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 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明、失蹤證明等。 |
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
★受理單位: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對象、標準: 本計畫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符合第五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四)經法院判定負監護教養之人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五)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六)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第一款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為符合本市法定中低收入資格,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非自願性失業。逾兩年者需出具持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媒合資料。 (二)戶內兒童及少年患有重大傷病。 (三)父母一方患有重大傷病致無法工作。 受補助者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受補助者如因疾病無法就學者檢附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具有在家自學證明得以申請。受補助者於外縣(市)就讀國中、國小者,需實際設籍並居住於本市及就讀高中(職)或特殊學校需求者需設籍於本市。 ★補助金額: 每人每月新臺幣2,197元,(自113年1月1日起)。 ★應備文件: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若因特殊事由無法親自申請,得由委託監護者或提委託書由三等親屬代理申請: 1.申請表,應填寫前配偶、一等親直系尊親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但申請人可提供所有應計算全家人口之身分證字號者免附。 3.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及印章。 4.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5.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受理單位: 1.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2.子女教育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請持身分認定公文函或證明向相關單位申請補助。 ★服務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除以上兩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本項資格非單指單親家長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跟蹤騷擾被害者(以保護令認定)。 (8)經臺中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4.實際居住本市且具備合法居留證件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2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4.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若非本人辦理時須檢附)。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參閱特境扶助對象認定及證明文件說明)。 6.學生證影本或註冊證明、在學證明、註冊繳費單收據(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身分認定用,如未檢附相關在學證明,身分認定證明書則無法註明子女姓名。 |
全民健康保險加保、轉出申請 (第六類)
1.加保-被保險人及眷屬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轉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2.轉出-被保險人及眷屬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 *代理人需帶身份證、印章。 |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2.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依據兒童出生排序,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為: 1.第1名子女-5,000元 2.第2名子女-6,000元 3.第3名(含)以上子女-7,000元 4.兒童排行序說明: (1)第2名、第3名以上子女者,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第3名以上子女;收養子女、再婚子女、同一父或母所生因故未於同一戶籍內,均列入排行計算。 (2)如為重組家庭情形,需由重組後之父母再生下共同之子女,則其原本各自之子女,得計入子女次序計算。 ★本津貼為申請制,請以「郵寄」、「臨櫃辦理」或「線上申辦」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請攜帶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及印章(郵寄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辦者申請人雙方及代辦者皆須攜帶) 3.兒童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4.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6.第2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7.其他選備文件 ★注意事項: 1.本津貼於符合請領期間均得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倘於出生60日後,始於我國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至多追溯至初設戶籍(符合資格)當月發給。 2.經審核通過後,兒童排序因兒童收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致有異動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重新申請月份發給;若於國外出生回臺初設戶籍之我國籍未滿2歲兒童,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追溯發放月份之核定標準與完成出生登記者相同。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3)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4)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4.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者,由核定機關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5.本津貼因為申請制,如未申請不會自動撥款,另申請後如因資格不符取消補助,未重新申請不會自動恢復發放。 ※本市育兒津貼撥款時間為每月月底(如:6月育兒津貼於6月30日撥款、7月育兒津貼於7月31日撥款) |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至法務部廉政署網站下載身分關係揭露表: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625859/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