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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臺中市等4縣市辦理115年薔琵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漁業部分)及低利貸款地區公告

本次辦理救助地區為臺中市、基隆市、宜蘭縣及屏東縣,現 金救助品項為「在漁港區域漁船(筏)救助」全品項,低利貸 款品項為「五、在漁港區域漁船」及「六、在漁港區域漁筏」全品項,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所定附表辦理。

受理期限及程序: 自115年11月2日至11月13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 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辦理。

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漁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 定辦理。

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 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漁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 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 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 「115-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 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 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 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 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 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相關公所 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 復養需要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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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1-06
  • 發布日期: 2026-1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