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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中央癌症防治政策,農業部所提「推動檳榔廢園及轉作管理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在案,同意自116年1月1日起例行性執行,並於年度按例召開之中央癌症防治會報定期呈報執行成果及效益,以確保政策目標之達成。
二、旨揭規範執行重點如下: (一)年度目標:廢園250公頃及轉作50公頃,並視前年度執行成果檢討調整。 (二)申請期間:當年度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當年度10月至12月申請者併入次年辦理。 (三)執行期間:受理、登記、勘查等作業應於當年度10月底前完成,審查及撥付經費等作業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四)獎勵標準: 1、廢園每公頃18萬元。 2、轉作田間管理費: (1)山坡地範圍內:每公頃獎勵10萬元;完成轉作之農地案件,另申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管路灌溉設施」或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並經核定者,每公頃獎勵2萬元。 (2)山坡地範圍外:每公頃獎勵5萬元;完成轉作之農地案件,另申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管路灌溉設施」並經核定者,每公頃獎勵2萬元。 (五)轉作種類:推薦作物品項21項,且納入輔導造林、溫室及附屬綠能設施作物。其中溫室及附屬綠能設施作物另依農業部公告「檳榔廢園溫室光電專區方案」辦理,且需種植遮蔽作物。
《115/10/28 修正附件之表11及表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