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5年8月14日中市民宗字第1150024081號函辦理。
二、考量宗教團體神職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身分特殊,為維護其醫療照顧之權益,前經內政部108年1月24日台內民字第1080220739號函知宗教團體,倘本人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得由其他相關人員(如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院住眾等)依「病人之關係人」規定代為簽具。現衛生福利部重申,上開規定除適用「手術同意書」外,亦包括「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爰請本轄宗教團體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