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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獸醫師法第7條,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於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32條可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
二、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近期稽核發現,部分畜牧場所聘特約獸醫師,其執業登記地非本市,卻未依規向本市及執業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跨區執業核備,已涉違規。
三、特約獸醫師跨縣市執業應依規申請核備,可透過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獸醫師執業繼續教育暨跨區執業申請系統」或以紙本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書可至本處網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獸醫師開執業執照申請項下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