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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期限:自115年5月16日起至115年5月29日止,每日上午8 時至下午5時,假日不予受理,逾期不予收件。 2.受理申請地點:(申報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1)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四樓農業及建設課櫃檯(僅一般上班日 受理)(04-24606141)。 (2)大坑便民服務站(假日照常受理,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二 段30號,東山派出所旁)(04-22390402)。 3.救助項目及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 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依下列額度標準予以救助: (1)黑葉荔枝(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2)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玫瑰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果樹 五):每公頃10萬元。 4.現金救助對象應符合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2)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 ;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 定辦理。 5.應攜帶之證件或資料: (1)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委託經營或承租者另檢附 有效期限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書或租賃契約書)。 (2)申請人身分證、私章。 (3)農會存摺影本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4)災損現況照片2張(請標示申請地段號)。 6.申借低利貸款之農民,應在申請期間內,依實際受害情況, 向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 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