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廢止「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二、廢止「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三、廢止「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四、廢止「農村酒莊評鑑規範」,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