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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 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 得為被推薦人。
2.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鄰里肯定,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選為孝行楷模,並依其事蹟, 分類如下: (1)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2)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 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3)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4)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凝聚、團 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5)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 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 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相關表件可至內政部網站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