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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農業部112年9月25日農授防字第1121489443號函釋,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13條規定,經核准登記之農藥,其普通名 稱、劑型、有效成分種類及其含量、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 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核准登記之農藥所公告使用 方法及其範圍並無限制農民所使用施藥器械種類,農民可 依田間操作需要選擇施藥器械(例如背負式噴霧機、施藥 車、無人飛行載具、無人車…等),並依農業部公告之每 公頃每次用量(即單位面積施藥量)調配藥劑並均勻噴施 於作物即可,故農民依核准單位面積用藥量選用不同施藥 器械改變稀釋倍數,並無違反農藥使用規定,惟須注意是 否會衍生藥害,影響作物生長。
二、依上開函釋意旨,將「產銷履歷農產品生產過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雜糧類」作物生產及出貨作業自我查核表之查 核點3.4.10文字內容修正為「是否使用正確的農藥劑量, 且未超過單位面積使用量?」。
三、旨揭良好農業規範已建置於本部農糧署網站,請惠予輔導 農民下載使用(農糧署全球資訊網首頁/農糧業務/產銷履歷 專區/管理規範/TG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