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114年8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且有意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須於115年12月31日向受理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二、獎勵輔導造林相關規定,請參閱獎勵輔導造林入口網(網址:https://reforestation.forest.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