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5年6月11日中市民宗字第1150017085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由4年延長為6年至117年6月9日止,請各貴宗教團體,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把握延長之申請期限,儘速提出,以維護其權益。
三、檢附總統府公報第7865號1份,請各宗教團體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