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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5年5月26日中市民宗字第1150015027號函辦理。
二、宗教自由為憲法保障之權利,農業部尊重宗教與民俗活動具信仰自由及文化延續性,宜透過教育宣導及相關行政指導,輔導宗教團體採用多元祭祀方式替代動物使用。
三、請各宗教團體宣導動物保護意涵及鼓勵尋找動物祭祀替代方案,並於宗教與民俗活動避免使用具爭議性之祭祀方式,因應民俗活動飼養、運送或宰殺動物過程應符合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四、檢附「動物保護法」、「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特定種類經濟動物之運送工具應遵行事項表」及「畜禽人道屠宰準則」各1份,請各宗教團體,飼養動物及進行祭祀或民俗活動目的之運送和屠宰皆應遵守相關法規,以維動物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