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5年5月6日中市民宗字第1150012790號函辦理。
二、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出入口、樓梯、廁所盥洗室等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三、鼓勵宗教團體設置無障礙設施空間,提升長輩及行動不便者在宗教場域的便利性與參與度,促進社會友善與共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