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二、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三、符合資格民眾請備妥應備文件(詳如附件獎勵金辦法)至本所或臺中原民會申請。
四、附件辦法及申請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