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自114年8月6日起至114年8月19日止(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假日不予受理,逾期不予收件。
二、受理申請地點:(申報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四樓農業及建設課櫃臺(04-24606039)。
- 大坑便民服務站(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二段30號,東山派出所旁)(04-22390402)。
三、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 助額度辦理。
四、現金救助對象應符合規定:
-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 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 定辦理。
五、應攜帶之證件或資料:
-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委託經營或承租者另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書或租賃契約書)。
- 申請人身份證、私章。
- 農會存摺影本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災損現況照片2張(請標示申請地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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