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計畫申請受理期間修正自114年7月18日至114年10月18日止,必要時可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得視狀況逐案送農糧署中區分署審核。
二、新增申請作業程序內容說明如下:
1.受災之農民團體,應取得受災地區公所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文件」且有案可稽者。
2.申請溫網室披覆組件更新者,申請時應另檢附估價單。
3.申請表需檢附農業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照佐證。
4.異地重建者,施工前期由執行單位會同所轄地方政府或農糧署中區分署赴現場勘查,確認為合法及新建之用地,始同意搭建。重建設施完工且受災設施拆除後始得撥款,並由執行單位拍照確認災損設施已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