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臺中市六個月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老人
補助基準:
- 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為限,以維護老人居住環境品質。
- 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3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萬元,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補助:
a. 同戶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申請。
b. 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於該申請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
c. 已接受社會局辦理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補助項目尚在使用年限內。
d. 未獲核准補助前即進行修繕者。但經查證確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補助項目:
- 屋頂(瓦)防水、排水。
- 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 地面(磚)、牆壁、樓梯(扶手)之修補。
- 衛浴、廚房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
- 門窗、床鋪、櫥櫃之修補汰換。
- 防滑措施。
- 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 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
應附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施工前照片。
- 申請本補助辦法第4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建築法規規定提出以下證明文件之一:
-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 戶口遷入證明。
- 完納稅捐證明。
-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2. 公共安全自負切結書。
3. 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4. 房屋或設施修繕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 申請第四條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 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社會局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表。
2. 住宅安全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施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受理單位:各區公所
作業流程:
- 申請人檢附應付文件並填寫申請表-區公所收件審核-符合後函知申請人
- 申請人於修繕完畢後檢附領據、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修繕中及完成照片、核定函等資料送至區公所後,由社會局核撥補助款。
相關法規: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