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5月19日中市都管字第11401066161號函及臺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機構作業事項規範第14點規定辦理。
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原執行室內裝修圖審核准後,係以張貼許可公文為主,先予說明。
三、為加強本市特定供公眾使用場所建築物,仿效全民督工方式以達成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目標,另增訂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告示,揭露相關施工資訊(包含申請人、室內裝修從業人員、工地負責人、施工期間、核准文號、通報專線等資訊)。
四、執行施工許可文件時間及本市特定供公眾使用場所對象說明如下:
(一)執行時間:自114年5月12日起。
(二)適用對象:規模達300平方公尺之餐廳或其他主用途附設餐廳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之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