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日期: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並依原民會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及撥款。如年度經費用磬,由原民會公告後停止受理申請。
二、申請資格:
(一) 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需具原住民身分,設籍臺中市滿4個月以上,就讀國內 公私立國中以上至研究所在學學生。
2、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
4、同一戶籍內之在學學生,以補助1人為限。
(二) 本要點以補助購置電腦主體(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及周邊設備(含防毒軟體、硬碟、顯示卡、印表機、掃描機等)為限。耗材類電腦週邊設備(如讀卡機、隨身碟、行動硬碟、墨水匣、喇叭、鍵盤、滑鼠等)不予補助。
(三) 應備文件:
1、申請書及印領清單各1份。
2、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5、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應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且須為當年度開立。
6、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但申請人未滿18歲或未開立帳戶者,得檢具法定代理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7、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8、依第二點第三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全戶人口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三、申請方式: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申請日期內送至各區公所初審,案件受理日以各區公所收(案)文登記日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如有任何疑問可聯絡原民會業務承辦人-王小姐,電話:(04)22289111分機5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