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建立農業塑膠資材回收清洗循環體系,農業部會同環境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訂定旨揭指引,針對可回收之農業塑膠資材種類,研擬農業塑膠田間回收作業應注意事項,並明訂農業塑膠載運及清洗循環作業標準與規範,俾利農民、農民團體、循環場域及地方政府(農業與環保單位)據以辦理。 二、 依據農業部114年2月18日召開「可循環利用農業塑膠資材田間回收、載運及清洗循環作業指引草案討論會議」決議,凡依旨揭指引範圍邊界(自產源至農業塑膠清洗場域)妥處之農業塑膠,視為可循環利用資材,不以廢棄物認定。未依旨揭指引範圍邊界妥處,或不屬於該指引所揭7類代碼的農業塑膠種類,屬廢棄物且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