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糧食產業全面升級計畫及1集2轉3加3計畫,為提升國產雜糧產業競爭力,以契作契銷方式引導農地集團化經營,建立穩定契銷供應鏈,以促進雜糧產業升級,旨揭規範內容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基於臺灣藜(紅藜)面積持續成長,為加強推廣,納入雜糧集團產區辦理(第3點)。 (二) 簡化集團產區設置申請流程,不須透過當地農民團體、公所彙總申請,另參照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同一田區全年以二次耕作措施契作面積計算,並配合調整將原一期作、二期作及裡作之申請期限調整分為上、下半年進行申請,最遲申請期限維持為每年10月31日前(第3點及第5點)。 (三) 因應糧食產業全面升級計畫,促進雜糧產業升級,確保糧食產業均衡發展,契作獎勵金每公頃5千元調高為1萬元,並取消擴大規模獎勵金(第7點)。 (四) 為強化落花生、高粱原料之黃麴毒素管理,新增落花生及高粱集團產區每年應檢驗黃麴毒素至少1件(第8點)。 (五) 為周延查核作業運作,修正查核內容,增加田區抽查不合格之處理原則(第10點)。 (六) 為周延經費核撥作業,經費核撥注意事項修正為獎勵補助金申請作業(第11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