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計畫摘要說明如下:
壹、獎勵對象
一、績優團體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
(二)本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登記、立案或所在地在本市之法人及團體。
二、績優志工: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志工。
貳、推薦標準:受推薦之對象於頒獎年度前2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即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一、推展各類家庭教育活動及服務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培訓事項。
三、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推展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五、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六、推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七、策劃、開發、連結或提供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八、推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之服務措施。
參、表揚獎項及名額
一、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獎:至多5個。
二、績優志工個人獎:金質獎1名、銀質獎1名、銅質獎1名及佳作若干名,並擇優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計畫。
肆、送審資料注意事項
一、請填具評選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以下簡稱個資同意書)及附件,個人應於評選表簽名及蓋章,團體組應加蓋印信,於114年5月9日(星期五)前,將評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親送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寄至401020臺中市東區三賢街245號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收。
二、送審資料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僅用於評選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使用,相關權益請詳閱個資同意書,每份評選表應於送件時一併提供正楷簽名之同意書1份,送審資料將不退還送件單位。
三、佐證資料請以300-500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惟文件雙面印刷合計以300頁為限並應加註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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