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核發及收費辦法」發布令、條文及宣導單等各1份。
旨揭修正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114年3月19日),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紙本臨櫃申請者:每一申請案申請證明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土地筆數超過五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
增加證明書之份數者,每增加一份加收新臺幣二十元。
(二)自動繳費機或線上申請者:每筆土地新臺幣二十元。(收費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