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t 霸王條款對消費者極為不利 消基會認已違法,交通部應立即強制刪除 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您好!我要租車。
企業:王先生,一樣是休旅車,台北租高雄還,加 GPS,還有腳 踏車嗎?
消:哇!和運怎麼都知道?!
其實,和運公司知道得比消費者認知還要更多。 根據和雲行動服務(轄下營業項目包含和運門市短期租車、和運 專車附駕接送、iRent 共享汽機車及 Hi PARKING 停車場等服務)的 「隱私權條款」顯示,和運公司蒐集的個人資料類別:包括但不限於 姓名、出生年月日、行動電話、e-mail、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性別、 國籍、身分證、護照、駕照、來台許可證、相片、電子簽名檔、信用 卡(限於門市租車信用卡傳刷單)及銀行存摺影本(使用於帳務退款申 請)資訊等; 而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透過和運公司無償分享及利用的對象,「包 括:和運公司、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台灣地區授 權經銷商及有合作關係第三人(包含國都汽車、北都汽車、桃苗汽車、中部汽車、南都汽車、高都汽車、蘭揚汽車、東部汽車、和航 汽車、中誠汽車、長源汽車、和泰豐田物料運搬、和泰聯網、和泰 移動服務、和泰產險、和潤企業、和潤電能、和運租車、車美仕、 興聯科技、和泰興業、和安保代、和全保代、和勁企業、和漾旅行 社、和泰服務行銷、和泰車體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及當會員承租 iRent 共享車平台上架之合作租賃公司(愛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小馬小 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直航聯合有限公司等。)時 (https://www.irentcar.com.tw/UPLOAD/event/111event/2654/index.html),僅 提供依政府監理法規所需之個資給該合作租賃公司。 會員知悉並同意對象範圍及於未來於和泰汽車公司官方網站 (https://pressroom.hotaimotor.com.tw/),所增加之公司以及其 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據了解,目前的關係企業(32 家),都可以使用消費者的所有個人 資料,資料範圍無所不包,而未來和泰汽車公司還會隨著企業的擴大 而分享更多的消費者個人資料,消費者僅得由該公司網站知悉,並非 由和泰(和運或 iRent 分享汽車)等關係企業主動聯繫告知。 因此,消基會認為,租用 iRent 汽車,必須接受和運公司片面的 霸王條款(如不接受,便不能成為會員,完成租用手續),這樣的行 徑,實為霸道行為,且有違法之嫌。 根據「民法」第 247-1 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 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再檢視「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 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 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消基會指出,和運公司在消費者透過 APP 租用汽車時,即規定 消費者必須要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行動電話、e-mail、戶籍地址 及聯絡地址、性別、國籍、身分證、護照、駕照、來台許可證、相片、 電子簽名檔、信用卡(限於門市租車信用卡傳刷單)及銀行存摺影本(使 用於帳務退款申請) 等資訊,填寫的項目之多,顯已超越租用汽車所 必備的資料範圍,提供資料之多,已有失衡且非必要,違反平等互惠 原則。
此外,企業藉經營之便蒐集過多且超出使用目的之個資,若不幸 發生個資外洩時所造成的損害範圍難以想像,衡情也非單一企業所能 負擔,消基會遺憾的是,最後的損害及風險,仍是由消費者承擔。 消基會指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非公務機 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這是強制性規範,但和運公司廣泛、片 面、強制性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又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下擅自 轉發 32 家關係企業廣泛利用消費者個資。對於消費者來說,這暴露 於高度個資外洩的風險,也經常得接受關係企業間的行銷騷擾,顯然 「欺負」消費者不諳法律,和運公司應立即刪除該等不平等契約條款, 還消費者清靜空間。 消基會表示,雖然和運公司在密密麻麻的契約條款中載明:「會 員得隨時透過本公司客服中心電話 0800-024-550 要求本公司停止蒐 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基本資料。」,但是,一如消費者未能在密密麻麻 的字海中發現「只是要租一輛車,卻是不小心賣掉自身所有個人資料」, 因此,和運公司的護身條款(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基本資料) 也依然不會被發現,讓消費者得以解除個資暴露於外的風險。
消基會強調,個資的授權應該屬於一對一的關係,如果要轉授權 4 給其他單位,企業與消費者應要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合約,另行約定。 因此,若能將「個資轉授權」、「完全免責聲明」等事項列入定型化契 約不得記載事項當中,或許是消費者個資被利用的不公平現象的解套 方式。 消基會呼籲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應正視企業廣搜消費者個人資 料的灰色作業區塊,導正企業非法蒐集、使用和利用消費者個資情事, 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同時,消基會也呼籲消費者應認知保全個人資料是重要的自我保 護,面對企業無止盡的索要消費者個資,應勇於說不,或是向消基會申訴、檢舉,讓消基會替所有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