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為財政部114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所釋示。
2、為簡政便民,地稅局已就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之車輛,主動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並主動輔導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無車輛者,得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