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開辦法補助對象為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7年且已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大廈 所在之區公所報備有案,且於109、110、111年未依本補助 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得依規定向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提出補助申請。
請符合申請條件及規定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規填具申請表(可至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資訊網站【https://thd.taichung.gov.tw/業務項目公寓大廈/相關補助計畫】下載),填寫並檢齊相關文件寄本局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407662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申請,詳細請參照公告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