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0止(惟如經費用罄時將提前停止受理),受理接水完成日期須於104年7月29日起至112年11月10日之案件。
二、申請案應備文件請以A4紙張提供,並協助依序排列,俾利審查: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
(二)申請書。
(三)申請人及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如切結書、匯款同意書、(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
(六)帳戶資料影本(建議優先提供臺灣銀行帳戶)。
如需詢問請撥打電話:04-24606157 公用課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