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購買同條第2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二、若有相關貨物稅疑問,請逕洽轄管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屬分局及稽徵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