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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推動國產雜糧集團化經營,農糧署訂有「輔導建置國產雜糧集團產區作業規範(下稱本作業規範)」,依本作業規範第11點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當年完成查核作業者...土地面積以公頃計,採無條件捨去計至小數點第四位」;再查農糧署辦理「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相關獎勵金計算之土地面積亦以公頃計,且為同時便利各執行集團產區系統之主辦單位使用,採以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四位後作計算使用,先予敘明。 二、 考量未來兩政策將進行資料交叉應用,並兼顧農民種植登記面積權益,爰即日起,調整國產雜糧集團產區各筆土地面積採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第四位後,再予加總計算獎勵金發放,保留集團產區系統與其他地政系統土地資料介接,或營運主體自建地籍謄本資料仍為小數點後第六位數之原則(詳細說明如附件)。 |